本文针对以上问题,通过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在企业核算上属于政府补助范畴,因此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所谓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准则中对专项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两种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案例分析】
某企业收到500万元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某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企业取得该笔专项资金时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用途资金文件,企业对其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并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500万元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万元
贷:递延收益――A项目财政专项资金 500万元
使用该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工程完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会计上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5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500万元
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每个月的折旧额为19791-67元;递延收益在折旧期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每个月应转入营业外收入20833-33元。相关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9791-67元
贷:累计折旧 19791-67元
借:递延收益――A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 20833-33元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A项目 20833-33元
在本例中,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递延收益”不属于收入类科目,在收到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作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在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年度,按分摊额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现行税法对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的规定与会计准则不同,产生了纳税时间性差异,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收到年度和递延收益分摊年度进行纳税调整。以下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上述会计处理的结果进行纳税分析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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