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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中的“视同销售”差异分析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53次

动图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含义却有差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让我们一同了解税法和会计中的“视同销售”有何差异?

定义差异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

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商品或劳务并未实际提供,但税法上将其视为销售行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这主要是基于税收公平和税收链条完整性的考虑,确保税收不流失。

会计中的视同销售

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在会计上,这些行为通常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但在税务处理上可能需要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

范围差异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主要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八种情况。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与增值税并不完全一致,如内部处置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中通常不被视为视同销售。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

虽然会计上没有明确的“视同销售”概念,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对于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可能并不全部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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