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股要求
持股要求为经济实质要求提供了替代方案,方便在香港收取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的跨国企业实体申请税务豁免。
该跨国企业实体属香港居民人士,或如该跨国企业实体属非香港居民人士,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可归因于其在香港设有的常设机构。
该跨国企业实体在紧接有关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累算归于该跨国企业实体之前的不少于12个月的期间,在该获投资实体中持续持有不少于5%的股权权益。
✔ 持股要求下的切换规则(应税条件)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符合持股要求,但就在香港收取源自外地的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而言未能符合应税条件,则与该等收入相关的税务宽免会由完全豁免征税切换至税收抵免。换言之,跨国企业实体仍须继续就该等收入缴付利得税,但可从利得税税款中扣除就该等收入和有关的基础利润/收入已缴付的外地税款。
✔ 切换规则(应税条件)
如该指明外地收入属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则该股权权益处置收益须在香港以外地区(外地税务管辖区)被征收合资格类似税项(该款项须在外地税务管辖区被征收与利得税性质大致相同的税项;及适用于该款项的税率至少为15%),持股免税安排方会适用。
✔ 纳税人的义务
香港实行简单而具竞争力的税制,不会就属资本性质的收益征税。因此,就处置股权权益所得的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益或利润(“本地处置收益”),如属资本性质,便无须在香港课缴利得税。
按现行的税务规则,税务局主要通过“营业标记”分析,即考虑个案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例如进行同类交易的频率、持有期、持股比例、购入或出售股权权益的理由等,以判定本地处置收益的性质。如有关收益在经过“营业标记”分析后被判定属资本性质,便无须课缴利得税;如有关收益被判定属收入性质,则须课缴利得税。同样,本地处置亏损如属资本性质,便不可作税务扣除;如本地处置亏损属收入性质,则可作税务扣除。
《2023年税务(修订)(合资格股权权益持有人的处置收益)条例》(“《修订条例》”)于2023年12月15日刊宪,旨在为本地处置收益提供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在计划下,如符合指明条件,具资格投资者实体获得的本地处置收益,在无须通过现行的“营业标记”分析下,将会被视为属资本性质而无须课缴利得税。计划的实施并非强制性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计划。如因某投资者实体没有选择参与计划,或因某些原因被豁除在计划之外而导致计划不适用于某些本地处置收益,税务局会继续按照现行税务规则,即采用“营业标记”方法,以判定该等本地处置收益属资本或收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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