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发展创新驱动型经济,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应对第四次产业革命,减少阻碍新技术发展的各种规制;三是发展公平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大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压榨中小企业。
韩国投资环境总体良好,具有较强吸引力。
至臻联合会计事务所作为一家国际化,多元化的老牌会计事务所,我们将设立专辑文章,分期为大家详尽的讲解《韩国投资的注意事项》。
在制度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事项,简化登记审批制度,简化投资手续。韩国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设立投资支持中心,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提供包括补助金等方式的投资支持制度。这些制度的着眼点在于把此前以限制、管理为主的投资管理模式转换为以促进、支持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在权力下放方面,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减免、土地租赁费减免、外商投资地区候补用地选定等方面拥有决定权,对地方政府吸收外商投资给予财政支持。相关内容可以在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网站(www.motie.go.kr)、Invest KOREA网站(www.investkorea.org)、法制处网站 (www.moleg.go.kr)以及法制处专门法律查询网站(www.law.go.kr)查询。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授权产业资源部每年以负面清单方式汇总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称之为《外国人投资综合公告》。2021年《外国人投资综合公告》分为四大部分:
1、关于外国人购买证券及不动产等资本交易的限制;2、关于外国公司在韩设立分公司及代表处的限制;
3、关于各行业投资的限制;
4、外资并购国家核心技术机构的限制。
此后附有两大附录:法定国内垄断行业;外国人获得韩国职业资格认证及活动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即为第三部分:关于各行业投资的限制。
除上述外,外商拟投资韩国金融业,同韩国本地投资者一样,须根据韩国《银行法》、《保险法》和《资本市场法》等金融业相关法律规定,报经韩国金融委员会批准(投资上市金融机构的需向金融监督院办理外国人投资注册),并遵守相关法律对外国人投资韩国金融业、购买证券及资本交易等的限制要求。韩国金融监督院下设金融中心地支援中心,对投资韩国金融业所需审批、注册、申报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对银行业准入的审批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环节。审查标准主要包括:
① 资本金不少于1000亿韩元(地方银行不少于250亿韩元),资金筹集方案可行;
② 大股东和股东结构符合韩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
③ 项目计划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要求,包括财务指标和收益计划与投资项目相符,具有可行性;建立了风险管理等内部监督系统等;
④ 创办人及高管须符合《金融公司支配结构法》的有关资质;拥有相应的人力资源、算体系和相关硬件;
⑤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公司需有本国监管部门同意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的批准。对保险业准入的审批主要集中于保险营业权,而不是当地机构设立,新增营业险种也需报批。
保险业准入审批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环节。
审查标准主要包括:
① 拥有300亿韩元以上的资本金或基金;若只经营部分险种,需根据不同险种缴纳不同数额(50亿韩元至300亿韩元)的资本金或基金;
② 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外有保险经营经历的,才可在韩国开展相同类型的保险业务;从国际信评机构获得适合投资以上的评级或者满足外国法人所属国家监督机关的财务健全性要求,在近3年中没有被本国监督机关处以机构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等;
③ 发起人如系个人,应按韩国相关法律符合高管资质要求,并拥有开展相关险种业务的专业人员、电算人员、电算设施及相应办公空间等硬件;
④ 对大股东及拟营业险种和工作计划均有要求,与银行业准入条件类似。
(2)投资限制
根据2016年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的《外国人投资综合公告》:
一、外资银行持有韩国商业银行股权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0%;如投资者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其持股上限为4%。对地方性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为15%。超过该比例须获得金融委员会批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① 在外国经营金融业务;
② 资产总额、营业规模与国际经营活动相符,拥有高等级国际信用评级;
③ 最近3年没有被外国金融监督机关处以停业处罚;
④ 符合金融委员会规定的最近3年BIS比率在8%以上等其它条件。
二、外国银行为在韩国新设或取消分支机构,须经金融委员会批准。外国银行开设分支机 构须在韩国存有与营业基金相当的资产。在该分支机构清算时,应优先偿还韩国国民或在韩居住外国人客户。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韩国经营的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在国外经营的保险业务相同;外国保险公司韩国分公司需按规定在韩国内存有与责任准备金、特别风险准备金相当的资产。
3)监管规定
韩国金融业适用法律法规多达几十部,其中《银行法》、《保险法》和《资本市场法》是基本法,在此基础上还有涉及金融业务和特殊机构设立等多部法律。涉及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 《金融规制运营规定》、《金融产业机构改善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公司支配结构法》和《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法》等。依据上述法律,韩国政府主要从经营健全性(资本充实度、资产健全性和资产运营限制)、业务行为限制(经营信息、金融商品信息发布、营业行为监督、内部管理标准和守法监督、金融纠纷调解)、资本市场监督(有价证券、场内及场外衍生商品市场监督以及不公正交易调查、企业公示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进行监管。
(2)长期贷款
韩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母公司、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母公司有出资关系的企业、投资外商个人、与投资外商个人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向相关在韩外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长期贷款的情形,均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上述向韩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主要分为5种:
① 指持有海外母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的企业;
② 海外母公司持有在韩国外资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且该贷款公司持有海外母公司总股份或出资额10%以上的;
③ 海外母公司持有在韩国外资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且该贷款公司持有海外母公司股权50%以上;
④ 海外母公司持有在韩国外资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且该贷款公司持有该海外母公司控股50%以上子公司的50%以上的股权;
⑤ 持有在韩外资企业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的外商个人,其控股50%以上的企业向该外资企业提供贷款。
3)未分配利润再投资
外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用在新建、增建工厂等一定用途的投资(外商投资金额的计算方法为使用金额乘以外商所占股比,自2020年8月5日起实施)。
4)对非营利法人等的捐资
对非营利法人或企业的捐资占全部捐资额10%以上且超过5000万韩元,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
① 向科技领域非营利法人或企业捐资,拥有独立科研设施,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
A、长期雇用5名具备3年以上研究经历的科技专业学士或长期雇用5名具备科学技术专业
硕士或以上学历的专业研究人员;
B、根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进行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研发的。
② 获韩国外国人投资委员会认可,投资下列任一非营利性法人的捐资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
A、以发展学术、艺术、医疗及教育等为目的,持续培养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并推动国际间交流项目;
B、开展民间或政府间国际合作事务的国际机构地区本部。
1994年3月28日,中国与韩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于1994年9月28日生效。2007年7月13日,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对1994年协定中有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韩之间的双边经贸磋商机制包括中韩经贸联委会、中韩产业园合作机制会议、中韩投资合作委员会、中韩自贸协定联委会等4项部级以上机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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