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需要。境内机构只要没有超过已办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可汇出的境外投资资金额度,就可以根据境外企业实际需求分批或一次性汇出投资资金。
答:可以。境内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凭外汇局的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资金的汇出手续。
答:多个境内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可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登记完成后,各境内机构分别向注册地外汇局领取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并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答:新政策主要是为了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以满足一部分境内机构其所投资的境外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以借款形式存在并且需要汇回境内的需求。目前外汇局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会根据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将境外企业注册资本部分以股权出资进行登记,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以债权出资进行登记。
如果境外企业有充足的资金可以将债权出资部分的资金通过债权形式汇回境内,无需再到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减资等手续。
答: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没有限制购汇的相关条款,境内机构只要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外汇局办理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就可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
境内机构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程序上与其他货币出资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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