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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处置股权权益的收益如何进行利得税处理(一)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00次
由于具备税种少、税率低、税收协定广泛等优势,香港一直是我国内地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和资本运营的重要平台,那么在实际操作中,香港公司处置了对外股权投资后所获取的收益在利得税方面会面临何种处理呢?下面我们将按照外地和本地两种不同来源来对股权投资处置收益的利得税处理进行介绍。
外地收入
 ✔  背景《税务条例》(第112章)有关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条文初时是由《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引入的,其后经《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修订。

根据《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香港政府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制定经济实质要求,以防止空壳公司可能滥用香港的税务安排,以实现就外地被动收入的双重不征税情况。

这是因应欧盟2021年把香港列入了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欧盟要求香港及其他正在改革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税务管辖区,在2023年年底前进一步修改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法例,并由2024年1月起实施优化机制。香港被保留在欧盟观察名单内,直至完成所需法例修订。香港特区政府指,要求欧盟尽快把香港从观察名单中剔除。

✔   总原则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即一般来说,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但是,在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跨国企业实体”)赚取的指明外地收入(即利息、股息、处置收益及知识产权收入),如在香港收取,会被视作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须被征收利得税。

假如跨国企业实体在指明外地收入累算归于它的课税年度(即累算年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持股要求或关联要求(视情况而定),则该收入将获豁免缴付利得税。若所有该等例外情况均不符合,则指明外地收入于跨国企业实体实际在香港收取该收入的课税年度(即实收年度)便须缴付利得税;除非有关指明外地收入属得自集团内部财产转让的处置收益,而集团内部转让宽免适用于该处置收益。

换言之,符合以下情况的指明外地收入将会视作来源自香港并应课缴利得税:

(a) 该收入由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该笔收入是汇入、传送至或带进香港的;该笔收入被用于偿付就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招致的任何债项;或该笔收入被用于购买动产,而该动产被带进香港),不论其收入或资产规模如何。

(b)  该收取收入的实体未能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如该收入为利息、股息或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关联要求(如该收入为合资格一般知识产权收入及合资格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或持股要求(如该收入为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及集团内部转让宽免(如该收入为处置收益)。

✔  经济实质要求

假如跨国企业实体在源自外地的利息、股息或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累算归于它的课税年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则该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的该等收入将可继续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由于不同行业的经营模式各不相同,因此税务局会按每个个案的事实和情况作出考虑,其中纳入考虑的因素包括:

  • 应指明经济活动性质规模所需平均员工人数;
  • 员工是全职还是兼职;
  • 员工的资历是否与指明经济活动性质有关;
  • 跨国企业实体的管理和行政工作数量和质量;
  • 办公处所是否用于进行指明经济活动;
  • 该处所是否足以进行该等活动。

✔   就经济实质要求的事先裁定

为确保税务明确性及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跨国企业实体可就其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向税务局局长申请事先裁定。

申请人可随时提交申请。申请最多可涵盖由2022/23课税年度或其后年度起计的5个课税年度。申请人须填妥事先裁定申请表 (IR1297)。处理申请一般需时一个月。如所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让局长作出裁定,税务局将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资料。

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 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 5 号税务中心15楼
  • 税务局副局长(技术事宜)

✔  持股要求

持股要求为经济实质要求提供了替代方案,方便在香港收取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的跨国企业实体申请税务豁免。

该跨国企业实体属香港居民人士,或如该跨国企业实体属非香港居民人士,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可归因于其在香港设有的常设机构。

该跨国企业实体在紧接有关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累算归于该跨国企业实体之前的不少于12个月的期间,在该获投资实体中持续持有不少于5%的股权权益。

✔   持股要求下的切换规则(应税条件)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符合持股要求,但就在香港收取源自外地的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而言未能符合应税条件,则与该等收入相关的税务宽免会由完全豁免征税切换至税收抵免。换言之,跨国企业实体仍须继续就该等收入缴付利得税,但可从利得税税款中扣除就该等收入和有关的基础利润/收入已缴付的外地税款。

✔   切换规则(应税条件)

如该指明外地收入属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则该股权权益处置收益须在香港以外地区(外地税务管辖区)被征收合资格类似税项(该款项须在外地税务管辖区被征收与利得税性质大致相同的税项;及适用于该款项的税率至少为15%),持股免税安排方会适用。

✔  纳税人的义务

  • 如果要交税,则跨国企业实体作为纳税人的义务:
  • 须指明外地收入累算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 指定表格内申报该收入;
  • 须在香港收取指明外地收入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 指定表格内申报须课税的指明外地收入金额;
  • 须在香港收取该收入的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局长其应被征收利得税(如本局并无就所涉课税年度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
  • 保留关乎上述指明外地收入的交易、作为或营运的纪录,为期至少至该等交易、作为或营运完成后的7年届满;
  • 该收入在香港收取或视作收取后的7年届满为止,以较迟者为准。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广大读者交流学习之用,不作为任何商业投资依据。如果您这边需要深入了解境外投资相关的事宜,请您通过电话:400-990-8829,与我们的专业投资顾问沟通,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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