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中柬双方通过视频方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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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权规定方面,严禁外籍自然人和法人拥有土地。《宪法》规定:全部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单独或集体拥有所有权。仅限于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有权拥有土地(第四十四条)。2001年《土地法》还规定仅限于柬埔寨自然人或法人可拥有土地所有权,外籍人士伪造身份证件以在柬埔寨拥有土地的,应受到惩罚(第八条)。柬埔寨籍法人是指柬埔寨公民或公司持有51%或以上股份的公司。此外,《土地法》规定:除为公共利益外,不得剥夺所有权。需剥夺所有权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并应提前予以公平、公正的补偿。
2001年《土地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主要规定如下:
(1)1979年以前的不动产所有权体制不予承认(第七条);
(2)本法生效以后,以任何形式占有国有公共或私人财产的,均属无效(第十八条);
(3)自1989年起,获得认可的不动产占有可构成不动产诉权,并依据本法规定,由不动产持有人取得所有权(第三十条);
(4)本法生效后,无权属证明即占有不动产的,应视为非法占有者(第三十四条);
(5)为将占有转化为所有权,应明确、非暴力、公开、持续并蓄意的占有不动产(第三十八条);
(6)占有转化为完全所有权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占有构成对该不动产的诉权。权属证明本身为占有证明。而非不可争议的所有权权属证明。土地登记不动产所有权无争议的,占有权属证明才构成明确、无争议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发生权利主张争议的,应通过对全部相关证据的调查,确定该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不动产占有权属证明可作为证据,但本身不具有决定意义(第四十条)。
社会特许受益人可在国有土地上修建住宅或开垦国有土地谋生。经济特许受益人可整理土地进行工业或农业开发。使用、开发和开采特许包括矿产开采特许、港口特许、机场特许、工业开发特许、渔业特许,不受2001年《土地法》管辖(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土地特许仅在特许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设定权利(第五十二条)。土地特许面积不超过1万公顷,特许期限不超过99年(第五十九、六十一条)。
固定期限租赁包括短期可续租租赁和15年或以上长期租赁。长期租赁构成对不动产的诉权,该权利可用于等值回报或继承转让(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
关于土地使用的限制:1994年颁布的《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化与建设法》管辖柬埔寨全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本法和很多土地使用规划均极其笼统,投资者在实施投资项目之前应认真核对实际的规划规则。
2010年12月,柬埔寨内阁通过法律草案,允许外国人购买柬埔寨业主房屋一楼以上的房产。
柬埔寨政府暂停批准经济特许地。2012年5月7日,柬埔寨首相洪森签发《提高经济特许地管理效率》的政府令,宣布自即日起暂停批准新的经济特许地。该法令要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政府关于提供经济特许地的合同规定,不影响社区和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对于已经获得经济特许地,但未按法律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特许地经营权开拓更大土地,转售空闲土地,违背合同,侵犯社区人民土地的公司,政府将收回其经济特许地;对于之前已获政府批准的经济特许地,政府将继续依照法律原则和合同执行。
2012年9月底,洪森首相宣布将从投资开发的第六年起对经济特许地征收租金,每公顷5美元,并逐年增加1%,并再次表示不再新批经济特许地,直至其政治生涯结束。2014年,柬埔寨政府开始对现有经济特许地开发情况进行清查,对于不按计划进行开发的公司,政府将收回其经济特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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