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有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三次修正)
2.《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10月26日 第二次修正)
3.《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
4.《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
5.《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29号)
6.《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 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 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实行委托代收建会筹备金的,上级工会应向代收部门提供筹建单位的名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建会筹备金等信息。
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单位不再向上级工会上缴建会筹备金,改为按单位所在地方总工会经费收缴办法规定的方式、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单位成立工会之前,上级工会收取的建会筹备金不得按比例分成。自批准成立当月起,上级工会应将扣除工会组建相关支出后的建会筹备金余额,按照全总和所在省级工会的规定比例及时进行分成、解缴,其中属于新组建工会的留成经费必须在2个月内返还到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如果已经计提未支付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已经实际支付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前未支付的,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拨缴;“光计提不上缴”不能税前扣除。
2.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不能税前扣除。
3.要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能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这里所说的“实际发放数”并不是“实发数”,等同于“应付工资”。
实发数一般是指扣除了各项费用后,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金额,扣除的各项费用可能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甚至有些单位还会直接从工资中扣党费、会费、书报费等等。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1)、 先交后返
对于已经成立工会的企业,计提工会经费10000元,100%上缴上级工会,上级工会60%返还给公司工会帐户。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1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上级工会 10000
缴纳时(申报缴纳)
借:其他应付款-上级工会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企业工会组织收到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拨缴经费收入 6000
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0000元。
2)、 工会建会筹办金
对于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计提工会建会筹办金10000元,100%上缴上级工会。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会建会筹办金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建会筹办金 1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建会筹办金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上级工会 10000
缴纳时(申报缴纳)
借:其他应付款-上级工会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0000元。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单位不再向上级工会上缴建会筹备金,改为按单位所在地方总工会经费收缴办法规定的方式、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取得会费
借:银行存款
贷:会费收入
期末结转
借:会费收入
贷:工会资金结余–本年收支结转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支持政策对象: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政策实施时限: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规范经费返还操作流程: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收缴台账,按照调整后的经费上缴周期及时汇算其年度上缴经费,并于每年11月底前足额返还其上缴的工会经费。
企业收到工会经费返还款时,如果工会组织单独建立了工会经费核算账户,返还的工会经费应直接进入工会组织账户,作为工会组织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单独工会经费核算账户,返还的工会经费应当进入企业银行账户。
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返还工会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工会组织支付活动经费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注: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工会组织,主要用于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要求单独核算,属于专款专用。该笔经费并不是返还给企业,所以不能作为企业的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服务全面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服务
团队高效
专业人才精诚合作为服务提速
诚信规范
企业服务老品牌,服务可信有保障
优质售后
定期电话回访,提供到位后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