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印度尼西亚的系列文章,至臻联合海外投资服务团队为大家分享了中国企业投资者赴印尼投资的从地区和行业到法律实体架构的类型。今天将再为大家分享,当印尼项目结束,需要退出时印尼公司的注销流程。
印度尼西亚公司注销解散
印度尼西亚的公司解散过程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非自愿的。当企业的所有者或投资者选择关闭业务时,由于各种原因,从低现金流到业务运营管理不善再到公司负债过高,自愿解散。
2007年《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了公司非自愿解散的定义,其中包括:
关闭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解散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第一阶段从准备解散建议开始。如前所述,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该提案将通过GMS会议编写。GMS的决定将取决于法定人数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关于公司契约的规定;通常,如果法定人数的四分之三在协议中,除非在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否则可以进行解散。
在非自愿程序下,当局干预(通常通过法院命令)将启动解散提案。
委任清盘人
GMS或法院命令将在解散过程的下一阶段指定清算人,具体取决于解散过程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清算人是公司的董事,但有些人可能会从公司外部指定律师作为清算人,以避免任何利益冲突。清盘人的职责包括:
清盘人的最终报告随后将报告给GMS或法院批准。此外,在国家公报上公布解散的目的是通知所有债权人以及法律和人权部。
该公告必须在决定解散公司后30天内公布,债权人必须在国家公报宣布解散后的60天内要求任何未偿还债务。
法院还有权拍卖公司的资产,用于支付所持有的任何债务。
清盘人的责任宽免
通常举行第三次GMS以减轻清算人的责任。然后,MOLHR将在州公报上宣布终止该公司的法律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亦应向投资协调委员会申请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司解散的时间框架是什么?
自GMS批准之日起,解散过程可能需要至少12个月至最多两年的时间。这是假设公司对第三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已履行。
董事是否对公司债务负有个人责任?
如果公司因董事或专员的疏忽或错误而破产,并且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义务,则董事会/专员的每位成员共同负责任何未履行的义务。
但是,如果公司的解散不是由董事或专员的疏忽引起的,那么他们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代表处的解散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代表处(RO)不会经历清算过程,因此关闭该实体是一个简单得多的过程。
投资统筹委员会必须先获通知解散RO的意图,以便撤销RO的主要营业执照。在RO可以结束之前,必须实施住所信的终止,以通知政府RO不再位于印度尼西亚的指定商业地址。
RO还必须通知税务局删除其税号,除非正式删除,否则RO必须继续提供税务报告。尽管RO不从事直接销售,因此不产生收入或利润,但它仍然是印度尼西亚的应税实体,因此有义务报告和纳税以及社会保障(所得税将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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