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国内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积累下大量资本,但资本是逐利的,无论央企还是民企,都期望能从海外获取更多资本,于是一股境外投资热潮在国内悄然兴起。虽然境外投资很火热,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资本外流,因此国家对资本向境外流动进行了严格的管控,想要前往海外投资的企业则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合法有序的操作、办理相应手续后才可对外进行投资,境外投资备案就是其中一个最常见的方式。接下来就给大家详细介绍境外投资备案办理办法解读,以便各位了解境外投资备案相关事宜。
1.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最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
2.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最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3.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监管主体
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总体而言,中国企业走出去需要在三个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公司注册地银行。
4.遵循对外投资信息报告原则
“凡备案(核准)必报告”原则。备案或者核准不是一劳永逸的监管程序,境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完成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只是符合监管要求的第一步,在后续的境外投资活动中,还应当按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即“凡备案(核准)必报告”。
1、境内公司成立满一年
2、境内公司盈利超过投资金额
3、境内公司是境外公司的股东
1、符合“境外投资备案”定义:境外投资备案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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